《办法》规定,述责述廉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在省纪委全会上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述责述廉对象为市(州)党委、政府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名单由省纪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政风行风测评、信访举报、执纪审查、巡视监督等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出,经省委审定后实施。述责述廉内容涵盖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以及个人作风和廉洁从政情况。其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履行领导责任,强化组织推动,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加强教育监管,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检查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等。
《办法》还对评议的程序、评测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在述责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省纪委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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