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安全 | 2017-09-29 10:41:44 | 来源:今日头条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我国食品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从食品安全现状到食品安全的法律和道德探究,深入剖析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原因,进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保障我国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如何保障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关键字:食品安全;法律监督机制;保障机制

  俗话说的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的安全与否时刻关乎着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质量正走在上坡路,然而食品安全却走着下坡路,各种食品安全违法信息不绝于耳。每到此刻,人们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今天,会突然出现这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

  1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保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劣质食品持续被曝光,如奶粉三聚氰胺事件、毒豇豆事件、劣质奶粉事件、福寿螺事件、苏丹红事件、染色馒头事件、地沟油事件、工业卤水点豆腐事件、白酒塑化剂事件等等,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也日益成为各级政府着力解决的公共安全问题。”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最直接的威胁是由致病微生物、有害因素与其他有毒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一直以来,一些生产经营者惟利是图,不按标准生产加工、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滥用添加剂、霉变质原料、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致使不安全食品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民族的强盛、国家的进步。

  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与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相比,监管执法存在“短板”。如多头管理体制,容易产生“人人都管事、事事无人管”的监管盲区。监管人手不够,执法装备匮乏,“眼观目测”难以发现安全隐患。安全标准、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体系还不完善,很难实现事前防范、科学管理。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

  近年来,我国为促进食品安全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09年专门颁布《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实行产业整顿振兴计划,初步建立了市场准入许可、新品种安全评估、出厂强制检验、日常抽检、风险监测等制度。

  我国的食品供应制度是以食品供给为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这滋生了生产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而我国食品工业与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又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这更加成为了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发生的“温床”。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形成了以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 多个监管部门相协调, 共同监管的格局。然而,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频发, 也逐渐暴露出该体系的不足之处。

  2.1 法律法规不健全

  2.1.1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法律法规更新较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曾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所参考借鉴的主要法律之一, 从1995年颁布起将近十五年没有经过更新, 很多条款已远不适应当今形势的需要。而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也相当漫长。现有的法律法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威慑力不强。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 可以说很大程度上也与对事故的处罚力度较低, 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有关。

  2.1.2 监管部门的趋利行为造成实施法律的效率差

  各监管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有好处监管的积极性就相对较高, 没好处的积极性就相对较低,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法律法规的效率低下。

  2.1.3 产品免检制度的缺陷

  食品的生产是个动态的过程, 免检并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的质量一定合格, 而企业一旦获得免检这个“国家信誉担保”, 反而会对其自觉控制产品质量的积极性、主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2.2政府监管机制的不健全

  2.2.1安全监管主要采用的是分段管理的模式

  造成各部门独立执法、封闭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性差。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 或争夺监管权, 或互相推诿监管责任, 造成监管不利。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奶站的管理和鲜奶的收购运输就存在相应的问题。

  2.2.2 食品监管存在信息不畅、或信息不对称

  由于分段监管, 产品在某个环节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传递到下一个环节, 很容易造成重复检测,浪费人力和物力。

  2.2.3 各监管部门协调性不强,联动机制不能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众多, 却缺乏有效的协调部门和协调机制。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机制中,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职责, 但由于其明显的重药品轻食品的机构人员设置, 以及其不具备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和职责, 让一个部局级单位协调另外三个部级单位, 在执行时就会缺乏权威性, 协调效果大打折扣。

  2.3检验能力和质量标准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分散、资源不能有效整合共享。各种检测室、监测站分布在卫生、质检、农业、工商等多个部门中, 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封闭, 造成了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普遍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 整体呈现“少、旧、低”的趋势。如我国农药限量标准仅制定了137种, 而日本新执行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 两者之间相差了5倍之多, 致使我国出口到日本的食品要比国内多检测5倍的内容, 对我国的企业造成很大压力。这一现状直接导致了质量标准不能很好的与国际执行标准接轨。我国食品行业仍大多执行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 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3 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的措施

  3.1建立完善的可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要让餐桌上的食品更安全,就应当建立完善的可追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这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包含食品从农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运输、流通、餐桌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它具有还原产品生产和应用历史及其发生场所的能力,通过它可识别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及时实行产品召回或撤销。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要试试长效监管,不定期检查和多部门联合检查的模式,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全面加强食品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投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借助高科技设备和技术,提高食品检测的精度。

  3.1.1、记录管理

  餐饮企业对每一种食品都要进行详细记录,设立食品数据库。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原料的采购配送,原料的清洗、处理,厨师,清洁,服务。

  3.1.2、查询管理

  对于所使用的食品,都要进行编号并联网,通过输入查询可以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从而由餐桌追溯至食品企业或农场,了解食品的完整的生产、运输、销售、制作过程。食品在采购前应进行检查,做到原料就摆正一定的品质保证。然后编号。

  3.1.3、标识管理

  食品标识是食品追溯系统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管理信息。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核对其标识信息。它的基本功能是能够对食品进行跟踪识别,进行食品追溯,以备下一个加工者或消费者查询、使用。

  3.1.4、责任管理

  通过对标识管理,餐饮企业在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通过传递发现问题的有关信息确定相关经营主体的责任,确定问题食品的批号,对在库存中、运输中以及已经售出的食品采取挽救措施。通过可追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可以确定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明确界定在供应链不同阶段中相关主体的责任。同时做好管理工作的记录表以便了解当天发生的情况。

  3.1.5、信用管理

  信用管理是可回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餐饮企业以及供应链上其它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该阶段信息的真实性。每一阶段的从业者必须记录此阶段的进货来源,储存处理信息。同时承袭先前的生产与流通履历,并对这些记录负责。如果发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擅改标章或记录的情况, 在追查食品真伪之时,便可从餐桌向上追溯,追查出不安全食品及违纪犯法的从业者,实行产品召回并依法惩处失信。

  3.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2.1完善、修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系统化、科学化、合理化是建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与前提。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简单集合体,而是应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线,脉络清晰、多个分支并行,囊括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这就必须要求其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层次分明、完整严密、协调有序、科学合理。

  一方面,必须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标准,清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即对现行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统一审查,应当废止的明令废止,需要修改的及时列入立法规划,做到拾遗补漏。另一方面,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原则,制定单行法、出台配套法规,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实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多方位覆盖,做到有法可依,确保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实施性。

  3.2.2统一食品安全制度,责权明确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直是食品安全问题持续发生的症结所在,要彻底杜绝这一现象,必须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制度,设置责权明确的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无缝对接。在种植、生产、流通与餐饮等不同环节,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责任及其监管不力的后果,清理、修订相互冲突的条款,做到职权明晰、责任明确、质检严格、监管有力,实现监管部门责权法制化,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在食品安全法体系内,要制定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与检测标准,且注意其时效性与发展性。因为只有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引导食品行业的结构优化与产业升级、提升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国际竞争力。鉴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偏低的具体国情,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检测标准应该尽量国际化,参照国际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还应依照食品的种类、科技的发展以及标准的修改周期,不断地调整食品安全的标准与检验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与可靠性。

  3.2.3构建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制度是实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必须构建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为食品安全问题的每一个违法行为设置惩罚条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与依据。第二,建设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为基础的赔偿制度,并设置精神损害赔偿。这样不仅能补偿消费者受到的实际损失,抚慰消费者的心理,还能惩罚生产经营者,遏制侵害行为的再次发生。第三,必须实现刑法与食品安全的完美对接,做到罪刑相适应。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渎职入罪,而关于食品的种植饲养、采摘包装、运输装卸等并没有做出相关入刑的规定,没有实现食品安全与刑法的完美对接。为了杜绝生产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必须将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的种植饲养、采摘包装、运输装卸等行为纳入刑法的范畴,并明确犯罪的构成主体范围、构成条件及结果要素,尤其是对结果要素及责任承担采取列举结合概括的方式予以说明,增加刑法的可执行性与可操作性。对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明确规定,加大惩罚力度。

  3.3完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3.3.1加强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

  政府管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是政府治理的手段之一,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是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围绕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检验和监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

  3.3.2公共产品与食品安全管制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者,其公权力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律救济上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因此必须涉足食品安全这一公共领域,运用政府公权力对众多生产、销售、运输、储存食品的经济主体进行食品安全管制。

  3.3.3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管制

  食品安全问题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食品市场上的正规厂商对消费者和非正规厂商产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规厂商对消费者和正规厂商产生的负外部性。要克服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外部性,就必须求助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依靠政府管制,以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失灵等市场缺陷为管制对象,凭借行政权力做出并直接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和改变企业与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

  3.3.4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与食品安全管制

  食品的质量具有隐匿性,消费者单凭直观无法判断食品有无激素,是否合有抗生素,农兽药残留是否超标等等,食品的伤害又具有滞后性。消费者由于受时间,能力和精力的限制,一般只能接受企业的宣传,声明和广告。政府作为一种社会公权力组织,它具有垄断性的强制力,可以指派由专家组成的机构去监测整个食品的生产过程,来保证生产者向外界传达真实,准确的信息,来缓解食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借助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在全社会定期公布食品卫生,质量监测信息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改善市场环境,完成商品交易。

  3.3.5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食品安全管制

  政府管制只是企业伦理行为的外部制约条件,它们最终还是要通过企业的自我约束,道德良知来起作用"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和谐及社会发展的要求,并因此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

  3.4提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全力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把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保障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并要总结以往食品安全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3.5坚决加强对小生产作坊的整治

  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控制。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规程,将其贯彻到从原料进入、加工制造直至产成品出厂的全过程中,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 建议

  食品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民以食为天。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吃饭问题都是“天大”的事。所谓关注民生,餐桌的关注永远排在首位。面对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何才能保障我们餐桌上的食品安全?根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既要靠舆论监督,还要靠职能部门的监管,更要靠全社会的共同监督。媒体的批评监督是软性的,职能部门的处罚是硬性的。

  首先,政府部门应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食品行业市场准入制度,保障食品从业主体的专业性及诚信道德水平。其次,通过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减少监管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后,政府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的技术支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并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诚信建设。

  作为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发现和上级批办、转办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商人永远以利益为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治本之道,不能仅靠一味谴责作恶者的道德败坏,而是应建立更加健全有效的制度。如果食品市场没有一个好的监管体系,食品监督人员不尽职尽责,食品安全就无从谈起,食品监管不应该只是形式、走过场。

  作为消费者,消费者应该自觉抵制不合格过期等食品,并学习一些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消费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不合格违法食品进行举报监督,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者进行酌情奖励。

  作为新闻媒体工作者,应该继续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新闻媒体是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上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能够有效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有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做好这三种合力,才能共治食品安全问题,力保绿色食品,共保人民食品安全,传递食品正能量,开创食品安全新局面。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华科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周笑笑]
“保健月饼”缺乏科学依据
湖南一女子吃周黑鸭崩掉半颗牙 工作人员:已补偿

精彩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