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2016年10月,江苏淮安的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位学员在购买“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后,发现椰果咬不动,便捞出椰果撕扯并称“会吃死人”。这一幕被拍成视频后在网络上热传,警方随后将刘春林等人抓获。7月7日,此案在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春林、邓一川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1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将三人批捕后引起舆论关注并引发热议。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损害商品信誉罪”对其中两人作出判决并处罚,被告人当庭表示量刑过重,保留上诉意见,同时此事也再次引发了舆论质疑。
在视频中,被告人之一确实说了“这东西吃了起码要死人”“害人害己啊”,并点出了具体商标的名字。这样的视频经微信传播开来,对企业信誉之影响不容否认。但是,“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成立要件,分为两部分:客观上要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已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也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基于“故意”而非“过失”散布不实消息。综上所述,后一点在此案中很难成立。
判决书指出,“综合录制视频的起因、对话的内容、具体的语境及日常生活经验,可判断刘春林等人在视频中所表达的意思即‘喜多多椰果王果粒饮料’的椰果系塑胶制成,存在质量问题,不能食用,其所使用的‘这都能吃的啊’、‘要死的’等用语,并非仅是被告人刘春林及辩护人所称的口头禅,也远远超出了对食品物理性状的客观评价。”然而,从视频看,果粒嚼不动拉不断,并非在捏造事实,基于此,“吃了要死人”之说,顶多只能说是具有过失性质的夸大其词,而无主观恶意。
另外,判决书说中称,在视频无法撤回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春林等人也没有制止他人转发视频或采取措施防止视频进一步传播。这里亦有两点需要注意,一,视频发布之后,刘春林曾有过要求发布者立即撤回视频的行为,只不过最终因超出时长而未能撤回,这说明有主观上的遏制事态影响的行为;二,囿于网络传播的特征,“没有制止他人转发视频或采取措施防止视频进一步传播”,也明显超出了被告人个人的能力范畴,实属强人所难。就此来说,回避被告人无主观恶意拍摄视频这一关键细节,对之作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判决,无疑值得商榷。
近年来引发争议的、与“损害商品声誉罪”有关的案子并不少见,其中既有依法定罪的,也有企业败诉的。由于这项罪名直接关系到公民、媒体的监督批评权,甚至是言论自由的界限,“损害商品声誉罪”在现实中普遍具有较高的入罪门槛。企业固然可以选择报警,诉诸司法维权,但司法机关在相关案子的处理上,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很容易受到司法公平的质疑。
而事实上,类似案件大多牵涉到的是知名企业,这与知名企业对声誉的看中程度有关,也与知名企业更容易获得司法机关的响应有关。比如,本起事件中,涉事企业即为当地的著名商标,那么,当地司法机关介入的尺度是否得当,是否有过度保护之嫌,是否应予以回避,就值得审视。
抛开法律判决来看,用户对一件商品的评判,当然应该尽量确保客观公正。但考虑到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对用户评价的恰当与否,若作出近乎苛刻的要求,就已然有过界之嫌,也并不利于营造一个正常的消费环境。这个案例所带来的反思也是多方面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损害商品声誉罪”的入罪门槛到底如何坚持?地方司法机关在涉及本地重大企业的案件处理中,如何保持恰当的介入方式?消费者“差评权”的边界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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